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甲○○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