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其所有不動產現遭花蓮中小企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爰聲請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402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402號執行案件因執行標的物鑑債不足抵押權,業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終結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聲請停止上該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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