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17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5月1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