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尤祐寧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指定送達)(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18號),聲請人即被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祐寧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尤祐寧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尤祐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11月30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該署檢察官112年執再銀字第9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至被告於112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筱芸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