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0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金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蘇金印位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土地(本案土地)上之鐵皮屋頂與 蘇麗美 位在本案土地上之鐵皮屋頂相連,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7日9時許,以切割機毀損蘇麗美位在本案土地之鐵皮屋頂(長8公尺,寬30公分),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蘇麗美。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蘇麗美告訴被告蘇金印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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