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刑毓琳
白修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1.75%│││35640│6月01日起│0月03日止││││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月0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640│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一、緣債務人 邢毓琳 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白修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萬5,31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刑毓琳於100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萬5,64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白修承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