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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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98年8、9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8年8月16日│98年8月24日下午4時30│98年9月17日││││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4712號│98年度毒偵字第59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80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39號│99年度壢簡字第25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2日│98年12月24日│99年2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80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39號│99年度壢簡字第254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7日│99年2月1日│99年5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