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28日│99年5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798號│98年度毒偵字第579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06號│99年度審訴字第906號│99年度桃簡字第2158號││實├──┼───────────┼───────────┼───────────┤│審│判決│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06號│99年度審訴字第906號│99年度桃簡字第2158號││判├──┼───────────┼───────────┼───────────┤│決│確定│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99年9月27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