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樺(原名李白瑛)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4日送監執行,經報請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家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100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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