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吳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吳龍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6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惟㈠、㈡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