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2286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9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