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辛○○.庚○、丙○○、丑○○、子○○、.正勝因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2,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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