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3號聲請人 梁永龍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 馬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於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更生程序終結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十九條所為之保全處分失其效力;依第四十八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及第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然相對人仍持續以本院96年度執字第86066號、97年度司字第10754號、29739號及106044號強制執行案件每月扣薪三分之一,為免影響將來償債能力,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6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33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因無人異議,該認可裁定業於99年5月18日確定,則聲請人之更生程序業因認可裁定確定而終結,本院即不得再為保全處分,且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認可裁定確定後即視為終結,不待本院為保全處分,是聲請人保全處分聲請並無理由,爰依法駁回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