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1號
聲請人 林漢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現實提示票據請求相對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陳報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起算日及年利率各為何?(應一併載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1號
聲請人 林漢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現實提示票據請求相對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陳報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起算日及年利率各為何?(應一併載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