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1號

聲請人 林漢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現實提示票據請求相對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陳報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起算日及年利率各為何?(應一併載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