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許國祥
被   告  劉安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壹元
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日18時2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處時,因涉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
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胡智詮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
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1,979元(其
中鈑金費用:75,216元、烤漆費用:31,965元、零件費用:
154,798元);打8.9折折扣後修復費用為234,889元(其
中鈑金費用:67,438元、烤漆費用:28,659元、零件費用:
138,792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胡智詮,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
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234,8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統一發票、估價單、行車執照、駕駛
執照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A3類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及現場照片
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車受損,其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234,889
元(其中鈑金費用:67,438元、烤漆費用:28,659元、零件
費用:138,792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
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6年4月15日
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
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
日即107年9月2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1年5月,故原
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
計算書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74,113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
零件之鈑金費用67,438元、烤漆費用28,659元,共計170,21
0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
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70,21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2,54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841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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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38,792×0.369=51,2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138,792-51,214=87,578
第2年折舊值87,578×0.369×(5/12)=13,465
第2年折舊後價值87,578-13,465=7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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