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被   告  賴富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 陸佰肆 拾貳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7日21時23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區○道○號北向24公里700公尺入口匝道處時,因涉有
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黃金樹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該車受有損
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42,
671元(含工資費用:23,819元、零件費用:118,852元)
,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黃金樹,依保險法第53條規
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賠
償142,6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險保單查詢列印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保險卡、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
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調之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車受損,其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142,671
元(含工資費用:23,819元、零件費用:118,852元),然
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
扣除。查B車係於106年7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
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
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
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年1月27日為止
,B車已實際使用2年7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
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折舊值後,
應以37,136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23,819元
,共計60,955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
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95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55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42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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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8,852×0.369=43,85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8,852-43,856=74,996
第2年折舊值74,996×0.369=27,674
第2年折舊後價值74,996-27,674=47,322
第3年折舊值47,322×0.369×(7/12)=10,186
第3年折舊後價值47,322-10,186=3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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