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69號
聲請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中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是否為本金及利息併同請求,如下列「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4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69號
聲請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中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是否為本金及利息併同請求,如下列「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4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