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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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959號聲請人 陳麗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經100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乃諭知現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之人,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業經100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裁定核閱屬實,聲請人於100年12月13日將該公示催告登載於新聞紙,亦有卷附之民眾日報1份在卷足稽,該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自應於101年4月13日始行屆滿,聲請人於該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前,即聲請本院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5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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