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燦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錫椿
謝宏杰 謝林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補費裁定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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