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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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壬○○○
戊○○辛○○庚○○己○○丁○○黃○○○宙○○玄○○A○○B○○卯○○癸○○丑○○子○○寅○○戌○○○申○○天○○亥○○地○○宇○○未○○午○○酉○○巳○○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壬○○○、戊○○、辛○○、庚○○、己○○、丁○○為被上訴人 邱春琳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黃○○○、宙○○、玄○○、A○○、B○○為被上訴人 蕭紹文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卯○○、癸○○、丑○○、子○○、寅○○為被上訴人 范燈發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戌○○○、申○○、天○○、亥○○、地○○為被上訴人 黃珍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未○○、宇○○、午○○、酉○○、巳○○為被上訴人 黃曾玉枝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邱春琳、蕭紹文、范燈發、黃珍祥、黃曾玉枝等人分別於民國96年12月11日、97年2月27日、96年10月13日、96年3月26日、97年2月12日死亡,兩造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被上訴人丙○○等人之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律師向本院陳報被上訴人邱春琳、蕭紹文、范燈發、黃珍祥、黃曾玉枝等人之繼承人,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上訴人丙○○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
法官張珈禎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