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庚○○○
壬○○癸○○辛○○丁○○寅○○子○○丑○○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庚○○○、壬○○、癸○○、辛○○、丁○○、寅○○、子○○、丑○○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丙○○於民國95年1月18日死亡,兩造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向本院陳報被上訴人丙○○之繼承人,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上訴人戊○○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
法官張珈禎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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