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36號聲請人 劉馨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忠明 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未繳納聲請費,且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提出本院之調解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之姓名,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103年8月15日核定調解標的金額為5,200,000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3,000元並補正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