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黃忠山 (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三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120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之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召開第2屆第9次董事會,並於會議中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共34條、董事會組織章程共2條,對原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作成如附件所示之條文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第2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會議簽到簿、新竹縣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後第5條至第34條規定,乃關於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創辦人之推舉方法、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資格、選任、職權、報酬、校長之選聘、財團財產之保存、運用、監督等維持財團目的、組織及管理方法所為之變更,業據該法人董事於103年6月20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第2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章程等件在卷可稽;且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復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部分亦有新竹縣政府103年7月2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佐,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34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章程名稱、修訂沿革、第1條設立宗旨、第2條事務所地址、第3條辦學理念、第4條設立名稱;以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之章程名稱、第1條組織名稱、第2條設立目的,均非屬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必要,難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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