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寶樹
相 對 人 強嵩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尚有糾紛,聲請人
「是否已違約」、「是否積欠租金」、「租期是否屆滿」、
「相對人是否因漏水而有賠償責任或抵銷事由」均有爭議,
並經本院審理在案(109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下稱本案訴
訟),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內置放有大量藝術珍品,一旦毀損
勢難回復原狀,相對人雖一再表示欲代聲請人僱工裝箱及移
置保管,卻於前次執行期間無任何積極作為,爰聲請准予停
止109年度司執字第3481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據本案訴訟而聲請停止執行,然本案訴
訟為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聲請人乃為被告,是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