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91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江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蓮有限公司間辦理股東登記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