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思敬 因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