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 戴睦 被告 魏秀晏 (即 魏孝存 之承受訴訟人)
魏辰儒 (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 楊純惠 (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理人被告 魏金鑾
魏金燕 魏良家 魏孝安 魏佑展 魏延泰 魏文欽 兼上列六人 魏祿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李罕(即 魏萬生 之承受訴訟人)
魏志明 (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吉妮 (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魏志宗 (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六人共 劉立鳳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告 魏萬財
魏天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圖一,應更正如後附附圖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遺漏,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