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 張成芝 被告 黃怡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參加人 黃周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