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成芝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黃怡娟 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相對人 黃周碧蓮 之訴訟參加,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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