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派下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蕭志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州謙 間請求繳回派下全員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被告向社頭鄉公所提出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應主動繳回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或補列所漏列之派下員並陳報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但事實及理由欄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請求被告主動繳回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或補列所漏列之派下員並陳報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法律上依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並敘明原告與「祭祀公業張克經」間之關係,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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