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林峻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就安德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安德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之函文。
三、提出安德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廢止公司登記時經濟部全部公司登記資料(含公司章程、董事名單)。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