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胡高陸 被告 曾文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筆錄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文義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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