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傑具保人李怡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844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李怡婷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具保之被告逃匿,固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然此項保證金如係被告以外之具保人所繳納,沒入之裁定則係剝奪該具保人之財產權,於沒入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被告到案,於無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此項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始能使具保人信服,並符正當程序。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雖以111年6月17日宜檢嘉日111執844字第1119010972號函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然查無送達予具保人之執行通知送達證書,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足參,無從佐證該次執行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自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履行其保證人責任,是本件聲請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