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毒抗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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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毒抗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毒抗字第22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毒抗字第228號,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
6月6日所為98年度毒抗字第228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查,因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