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起至96年3月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29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0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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