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名鑫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光偉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5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名鑫企業有限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名鑫企業有限公司因於91年12月24日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77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30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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