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王靖凌 被告 蔡村裕 訴訟代理人 蔡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