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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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5號抗告人 陳庭妤 (原名 陳靖如 )
劉妍均 (原名 劉人鳳 ) 陳卿宇 杜嘉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宗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