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素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許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素眞」。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