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代表人 尹昌榮 訴訟代理人 簡禪詢
王治中 被告 江翊勵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