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82號原告 陳意雯 訴訟代理人 陳子麟 被告 陳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