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上訴人 張育瑄 被上訴人 吳榮
周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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