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告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告 羅陳清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王櫻錚 律師
被告 劉貫語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4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9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占用人
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後湖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劉貫語
1233-1地號土地
49.96
32,000元
1,598,720元
2
彭簡桂娥
1233-2地號土地
56.78
1,816,960元
3
李玉珠
1233-4地號土地
8.77
280,640元
4
劉培樟
1233-5地號土地
10.13
324,160元
5
黃秀明
1233-6地號土地
3.75
120,000元
合計
4,140,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