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告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告 羅陳清玉

羅培元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王櫻錚 律師

被告 劉貫語

彭簡桂娥

李玉珠

劉培樟

黃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4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9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占用人

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後湖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劉貫語

1233-1地號土地

49.96

32,000元

1,598,720元

2

彭簡桂娥

1233-2地號土地

56.78

1,816,960元

3

李玉珠

1233-4地號土地

8.77

280,640元

4

劉培樟

1233-5地號土地

10.13

324,160元

5

黃秀明

1233-6地號土地

3.75

120,000元

合計

4,140,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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