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告 游茂洋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

陳長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穎瑤游穎宸游穎璇孫麗麗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聲明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總和為準。爰請原告查報其市價(例如參照鄰近實價登錄資料),或聲請本院囑託鑑價(比照執行案件,由原告墊付鑑定費用,納入訴訟費用)。

二、按前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司法院網站上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向本院補繳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

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08及其上6341建號即門牌西屯路2段298-9號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見6401號建物)

備註:

一、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之個人所有權全部)及634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其均自民國70年起迄今之地籍異動索引,資料皆不得遮隱。

二、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6之土地所有權狀為誤植,應予更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