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忠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8號、112年度偵字第1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忠穎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