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方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方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方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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