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鄭永浤鄭琮霖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被上訴人 張聰君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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