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聯運資源分類回收場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梁恭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176元,應繳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