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祥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尹祥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尹祥華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因顱內出血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急診就醫,經診斷為右側腦內出血(中風)、水腦症、呼吸衰竭,嗣於107年1月16日出院至皇家護理之家,需仰賴呼吸器維生,無法應答及出庭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6年11月27日北市醫和字第00000000000號、10
7年2月2日北市醫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診斷證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20-1頁、第161至163頁),足認被告因上述疾病影響不能到庭,依前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