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201號原告 李武霖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 律師被告 王志豪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被告 顏鴻洲 被告 葉承達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吳騏璋 律師被告 徐嫚羚 訴訟代理人吳佳蓉律師
吳騏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被告王志豪、顏鴻洲、葉承達、徐嫚羚部分,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王志豪業已與原告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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